合同中期限的技术讨论,看完觉得好有道理(建议收藏)
何律说合同之17,首发于法天使,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
文 | 何力 法天使联合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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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各类期限当然重要。这一篇亦无甚高论,只是一些要注意的细节。
一、合同中的所有期限,必须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确定的;
2、不确定,但是由我方掌控的;
3、不确定,但是我方接受该种不确定。
二、所谓期限,当然应该有起点,有终点,一般而言:
1、有确定的起点,有确定的终点,当然最好;
2、没有确定的起点,但有确定的终点(即有截止期限),一般也可以接受。
例如:2016年10月1日前付款。没有明确说明起点,这是可以的。
3、有确定的起点,但没有确定的终点,这是需要避免的。
例如:甲方应于收到货物后付款。
理论上,上述条款属于约定不明(收到货物后多长时间内付款?),应该解释为“甲方应于收到货物后的合理期间内付款”。但这就仍免不了争议。
所以,作为法律工作者,对于那种“……之后……”的表述,应该有本能的敏感,所有的类似表述,都应该改为“……之后N天内……”。
4、没有确定起点,也没有确定的终点,这就更不行了。
三、起点和终点通过条件控制时的注意事项。
例如:甲方应于乙方发货之前付清货款。以条件控制期限时是常见的、正常的,但应注意:
1、必须警惕条件失控!
例如:
1)甲方应在其股东会通过决议后15天内配合乙方办理工商登记。
提示:这意味着只要甲方股东会不通过,或干脆不召开股东会,甲方就可以不履行。
2)甲方应在收到其客户支付的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提成。
提示:这意味着,乙方有可能永远收不到提成。还要想到:甲方与客户可能串通起来,不再支付货款或通过其它方式变相支付货款。
不排除在对方处于优势地位时,我方不得不接受此类条款,但也必须意识到其风险性,可通过修改条件尽量避免。
2、避免条件失控,还可采取“条件+最晚/最早期限“的配合。
例如上述示例2,即可改为:
甲方应在收到其客户支付的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提成;但无论其客户是否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支付提成的时间均不应晚于2016年12月31日。
四、大量的合同中,“合同有效期”都是不必要存在的,甚至往往是错误的。
现实中,不知道是从哪而来的一个习惯,大量的合同喜欢加上一个“本合同有效期”,似乎不加上这个条款合同就不完整。如果就这个“合同有效期”的渊源作一个考察,也许会是一篇挺有意思的论文。少量的合同中,例如合作协议、长期供货协议等,可能需要有一个有效期,但是对于多数的合同,“合同有效期”这个概念实在是一个“伪概念”。
理由是: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是说,合同各方都履行完毕各自义务,合同自然就终止了。如果没有履行完,自然就没有终止。
所以,合同履行完了自然就终止了,法律上并不存在“合同有效期”这个概念。
2、合同有效期极易造成误会:合同有效期满了,但义务没有履行完成,或存在延期、违约等,请问还要不要依据合同追究责任?
当然是要的。但对方完全可能说:合同已经过期失效了啊?!
3、合同有效期极易与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间冲突,造成矛盾。
我处理过的一个猎头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其中又约定:猎头公司(乙方)推荐候选人后九个月内,甲方录用该候选人的,甲方应支付猎头服务费用。现在的问题是:甲方确实是在乙方推荐后九个月内录用的(推荐较晚),但录用之时已经超过了“合同有效期”。请问:甲方是否还应该支付猎头服务费用?
这里面的根本原因是:大部分的合同,只需要说明具体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期限即可,并不存在“整个合同的有效期”。只要是有效签署的合同,几乎不存在“整个合同都失效、过期”,至少还会有有善后、违约责任追究等,所以“合同有效期”这个概念在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所以,再次强调,“合同有效期”的概念应该用“具体权利义务的履行期限”来代替!
五、相当多的合同,有必要直接确定本合同签订时间。
如果双方直接确定了本合同签订于2016年8月14日,那么即使有一方是8月25日才签署,则仍视为本合同自2016年8月14日就已经签署(相当于有了追溯力)。
所以,假设有权利义务是与本合同的签订时间直接挂钩的,则最好在合同首部或尾部,直接统一合同签署时间(直接打印出来即可)。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五日内支付50%货款。
本来乙方的预计是,甲方马上就会签约付款,收到款后就开始生产。结果呢?乙方把合同盖章交给甲方后,甲方迟迟未签署,于是付款时间一直未到。你说乙方是生产还是不生产呢?
或问:就算合同中直接确定了签订时间,但甲方就是不签署,不是同样没有生效吗?是的,但是至少:如果甲方签署,则付款时间是确定的;如果甲方延迟了多日才签署且延付款项,则甲方已经构成违约,乙方也可以相应延后生产。否则的话,甲方延迟了很多天付款,而乙方的生产期限并未延长。
六、所有时间均应有年月日。
无需解释,律师只要看到“5月5日”这样的日期,就应该下意识的要在前面加上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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